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28
  • Tax100会员 33584
查看: 748|回复: 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1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3: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7]14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1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4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1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国有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确定,并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个体户购入价值较大的低质易耗品的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分摊期限,税控收款机分期扣除期限以及大修理费用的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个体户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标准缴纳的规费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