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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8〕39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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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8〕39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8〕39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39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396号
  全文有效
  2000-07-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计财处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专用税票开票处理软件、数据传输与技术支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监督各环节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各分局操作分工如下:计财科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征管软件未升级的分局计财科要负责专用税票数据录入与传输;征收科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预缴税款征收、生成电子信息等工作;计算机管理科负责数据传输与技术支持等工作。
  二、征管软件升级版本具有专用税票开票功能的宝安、龙岗两区局,由区局将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转化为微机的标准形式传给市局。
  征管软件老版本不具有专用税票开票功能的分局,要启用一度停止使用的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数据录入系统,按原方式传给市局。即征收科开票,计财科对帐核销后录入电脑,计算机科传送数据。待征管软件升级解决数据两次录入的问题后,由计算机科直接传送。
  填开的专用税票的电子数据,必须于次月10日前录入完毕并传给市局计算机中心。具体录入方式见三。
  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数据录入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364号)文件规定,2000年1月开始使用的新版专用税票的录入方法如下:
  新版专用税票字轨号码,如(020001)1234567共13位,录入其中的11位:
  第1位:0表示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l表示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两者统一简称“专用税票”)。
  第2—3位:印刷年份,取专用税票字轨号码的4—5位录入,即录入“00”。
  第4位:印刷批次,正常录入,如“1”。
  第5—11位:流水号,正常录入,如“1234567”。
  在录入的11位专用税票后增加两位扩展码,表示专用税票中第几行数据,如:专用税票上第1行加“01”,第二行加“02”,……,以次类推。如上例,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应录入共13位:“0001123456701”“0001123456702”
  四、各填开专用税票的分局必须于2000年8月1日开始恢复录入专用税票信息,凡不能按时录入的,分局主管领导要到市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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