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的管理,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原支付加班工资办法作适当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必须加班并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须经单位批准,可适当安排补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食堂、车队等后勤部门,事业单位的实验室、附属工厂、车间和市政、环卫、房管、园林等系统中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在核定的单位加班工资额度内,酌情支付加班工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延长的工作时间应适当控制,不宜过长。
三、各单位加班工资额度,由各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负责核定,每两年核定一次,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四、核定加班工资的额度,以核定时的上一年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为核定基数。
基本工资总额构成为: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的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职务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五、在支付工作人员正常工资报酬外,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加班满八小时的,按加班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满四小时的,按加班工资标准减半支付加班工资。
六、日工资的计算办法:
1、日工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办法与以上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口径相同。
2、日工资为月基本工资除以23.5天计算。
七、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已得到其他相应的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八、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后安排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值班的,不能视作加班,也不能支付加班工资。
九、加班工资可计入单位和个人的工资总额。
十、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沪人[1989]109号、沪人[1994]64号文停止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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