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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渝医保发〔2020〕10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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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医保发〔2020〕10号
文件名: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渝医保发〔2020〕10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0〕10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0〕10号
  全文有效
  2020.3.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因疫情影响,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市级相关部门将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疫情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事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进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试行容缺受理、网络拍照补件、事后补交材料等,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和停断保接续补缴、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信息查询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互联网以及信函等方式,联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业务受理的电子邮箱、电话、传真、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流程、互联网渠道等内容,做到早告知、早登记、早受理、早落实。不能因疫情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经办业务的正常开展,确实需要提供留存的纸质材料,在登记受理时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待疫情结束后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补报。用人单位办理缴费事项,原则上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渝快办”、“重庆税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12366税务咨询热线线上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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