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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9]1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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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鲁政发[1999]100号
文件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99]1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为在我省境内开采上述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的资源税单位税额:
  天然矿泉水 3元/吨
  建筑用砂 1元/立方米
  其他粘土 1元/立方米
  其他建筑石料 1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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