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13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135号
全文有效
2005-08-08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4号),对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处)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并由铁路运输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