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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76号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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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税发[1993]76号
文件名: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76号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76号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7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3]9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贷款购买的车船,省税务局(1987)鄂税字第510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曾规定:“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银行专项设备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贷期内,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比照国营交通企业的有关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鉴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已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用贷款购买的车船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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