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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吉市地税发[2012]11号 关于修改吉林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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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4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吉市地税发[2012]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吉市地税发[2012]11号 关于修改吉林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吉林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机关党委):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吉林
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
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修改吉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吉市国税联字
[2010]1号)附件《吉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进行修改,将饮食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市区由10%-25%
修改为16%-25%,县(市)由8%-21%修改为12%—21%。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仍依据吉市国税
联字[201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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