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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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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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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泰安市税务局”,地址设在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6号。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原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泰安市国家税务局、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挂牌后,全市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也将逐步挂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有关税收事项由各县(市、区)新税务机构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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