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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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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2: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2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0]17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79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划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法规,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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