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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334 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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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11: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案例]1300003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则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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