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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财税〔2019〕23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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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2019〕23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财税〔2019〕23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23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23号
  全文有效
  2019.8.1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文件印发前已实际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高于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对纳税人不再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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