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22: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外字(1995)0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5)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55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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