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22:26

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1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若干进口商品征收特别关税的通知》

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若干进口商品征收特别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17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第六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请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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