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发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629 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第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扣除费用标准,按照“新地税发 74 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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