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21: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发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629 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第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扣除费用标准,按照“新地税发 74 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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