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21: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4〕19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19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办理以下业务,以满足个人通过银行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归还住房、买车等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二、各地、州、市人民银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督促各银行对未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及代扣代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整改,务必于4月15日前确定完毕。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接本《通知》后应立即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对各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了解,依法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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