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20:10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国税函〔2016〕129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函〔2016〕1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3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附件: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doc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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