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9: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税函【2004】3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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