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02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部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是实行源泉控管,堵塞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举措,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部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偷抗税违法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通知》,熟练掌握《通知》的具体规定,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保证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要组织辖区内所有代扣代缴单位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参加的学习班,认真学习《通知》的精神,进一部使其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义务工作中所要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提高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自觉性。
三、为了便于广大代扣代缴义务人学习和掌握《通知》精神,各基层征收机关可将本《通知》复印送辖区内个扣缴单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部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附件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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