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8: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9}02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四字{1999}020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1999年 10月 25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变更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变更。新疆石油管理局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仍按区局《关于统一我区石油系统职工补贴津贴收入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005号)之规定执行。请你局向新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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