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7: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流转字[2001]1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流转字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的、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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