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5: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9}01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9}0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票{1999}17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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