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4: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9}00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9}0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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