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3: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2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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