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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