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5]14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精神,对各类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又称吸储鼓励金、增储费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将该征收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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