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4】00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4】0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4)37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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