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4】00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4】0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4)37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4】00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