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9: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4】01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成款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成款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4】0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管理,鼓励税收人员依法、及时、足额地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厅新财预字(1994)21号文决定从今年起,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入库数的10%实行收入分成。现将分成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 使用范围
1、个人所得税分成款专款用于个人所得税有关资料、表格、证件的印刷、宣传费用、业务培训、相应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购置和队该税征管人员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的奖励等项支出。
2、用于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奖励的部分占分成款的20%,80%用于上条所列各项业务经费支出。
3、用于对个人奖励办法暂由各地自行制定。各地应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专项分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任务,分别制定完成收入任务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的奖励办法,对完不成的任务给予相应的处罚。使奖励与工作实绩挂钩,充分发挥专项奖励的作用,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区局再做统一规定。
二、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区局决定:个人所得税分成款区局集中10%,地、州、市局集中10%,80%留归县局。区局集中的10%将专项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宣传、业务培训,组织学习考察、开展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先进等开支。各地收到财政拨付的分成款10日内将款汇往区局(收款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四处。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账号:2212004424).
三、管理办法
1、个人所得税分成款为专项业务经费,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认真履行经费开支审批手续。认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记账、算账、报账。每年年终应将各地决算报表《个人所得税业务经费收支明细表》上报隶属主管部门。
2、各地、州、市局应于每年年终将所辖县(市)个人所得税分成款及收支款情况汇总调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四处。
附件:《个人所得税业务经费收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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