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9: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33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缴纳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限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缴纳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限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9〕33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企业缴纳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限的请示》稽便函〔2009〕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局于2008年5月以《关于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处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据此,经2009年 9月 16日 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应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限应从   2008年 1月 1日 起 执行,对2008年度前已征收的不予退还,未征收的不追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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