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1号 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计委关于我区企业债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计委关于我区企业债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新地税四字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张文岳副主席:
企业债券作为地方政府直接而有效的融资手段,已成为我区经济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筹资渠道。从1989年至1998年,我区通过债券(不包括短期融资券)形式共筹集建设资金约10亿元。这些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缓解了部分建设资金紧张状况,保证了项目的按期投产。企业债券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提高了社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同时也增强了我区广大投资者投资风险及金融意识,为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
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国家直接融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1989年1998年,全国共发行企业债券2000多亿元。国家确定的债券规模,一部分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近年国家直接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明年新增企业债券规模550亿元。但从我区的情况看,1996年到1998年国家共下达我区企业债券发行额度2.9亿元,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因素影响至今未能发行。
我们认为新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融资手段相对狭窄,如放弃这一手段不使用,将对新疆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要用好这一手段,解决好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为此,我们建议对企业债券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1、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债券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中央直接掌握用于国家重点企业的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据了解其他省市发行债券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企业债券的发行情况看,发行对象不完全是个人,还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部队等。目前债券回报较低,筹资的吸引力较弱,如征税将给发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3、税收作为经济调控手段,应充分体现在特定经济环境下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国家出台恢复征收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目的是引导居民消费或投资。在今年国家出台扩大内需的政策中决定,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也是通过税收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用于投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内需,为自治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融资环境。我们建议:
1、 积极扶持利用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对于债券利息从现在到“十五“发行兑付期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在进两年内将要到期的天山纸业和屯河农业开发债券利息亦不征个人所得
税。
2、为了取信于民,对目前正在对付的新疆氯碱技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征收部分退还债券购买者。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