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2]5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50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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