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25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暂缓调整和田地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暂缓调整和田地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9〕256号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暂缓调整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请示》(和地税发142号)收悉。和田地区由于多种原因,对自治区地税局原规定的个体工商业户3.5%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未执行到位,目前执行2%的征收率。考虑到目前宏观经济发展尚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之中和维稳工作的需要,经区局研究,同意和田地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仍维持2%的附征率,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执行时间区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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