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6: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5]0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举报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举报制度》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0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治税,严惩偷税分子,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进一步调动公民举报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科学的举报工作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现有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偷税行为的,可依照本制度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第三条 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的公民,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述等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可能地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构要设立个人所得税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并设立个人所得税举报箱。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举报偷税案件时,应单独接待举报人,并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也可以录音。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电话举报时,必须详细询问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所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个人所得税的信函要逐件拆封、登记,及时处理,其处理原则为:
(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件,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由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不得转给下级单位办理;
(二)对举报人要求不下转的举报材料,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由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接负责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案件,
2.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案件;
3.外省转来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4.特殊案件。
(四)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接负责处理: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交办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2.各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3.其他需要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的个人所 得税偷税案件。
(五)县(市)级地方税务局直接负责处理。
1.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交办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2.县(市)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3.本单位受理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4.其他单位转来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第十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下级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上级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示后,予以结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机关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时应执行以下保密措施: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举报人来举报时,由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处(科)长负责接待,无关人员要回避;
(三)对不愿意公开姓名的举报人,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交办时,可移送抄件或复印件,但不得注明举报人的姓名;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亲友或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泄漏举报内容和举报人情况;
(五)办案时需要与举报人联系时,要注意工作方法,选择适当场所,防止将举报人暴露;
(六)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对违反第十二条保密措施的责任人员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偷税案件经查核实后,要使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举报人员可给予查补税款额10%以下或罚款额30%以下的奖励。 各地对举报人员奖励可参照下列标准
查补税款 奖励的 罚款额 奖励的
(万元) % (万元) %
<1 8-10 <1 25-30
1-5 6-8 1-5 20-25
5-10 4-6 5-10 15-20
10-30 2-4 10-30 10-15
>30 1-3 >30 5-10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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