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6】2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6】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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