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4: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57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