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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4: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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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