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4: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6】02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6】0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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