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5]02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0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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