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1:03

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自201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无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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