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0:3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3]4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49号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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