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6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费用扣除比例问题,请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在25%比例内从严确定本地区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并上报区局备案。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新地税四字]028号)要求对雇员和非雇员进行重新认定,对虽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企业并不承担和缴纳其社保费的营销员,一般应按非雇员认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98年区局确定的全疆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15%费用扣除比例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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