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0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 139号《关于确定我区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未实行工效挂钩及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税工资的扣除,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附:新政函(1994) 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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