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7]1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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