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十、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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