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58: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7]01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0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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