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为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为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为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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