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23 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3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8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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