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7]40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4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5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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