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工效挂钩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4) 019号
自治区日用杂品公司:
你公司新日财字(1994) 35号《关于要求明确工效挂钩问题的请示》悉。鉴于原批准为期两年的工效挂钩试点已经到期,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原缴纳营业税的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业务,现改征增值税,且税负变化较大,上交税金不易考核,并且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企业主动提出不再实行工效挂钩试点的具体情况。经我局研究,并商得劳动厅的同意,我们意见自治区日杂公司自1994年元月1日起,不再实行工效挂钩试点办法。在计算所得税时,实行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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