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53:5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2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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