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4]94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发改产业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附件)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炭行业是高污染行业,目前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已远远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产能过剩、竞争无序、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社会、经济其他方面的隐患。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调控和规范管理,尽快抑制目前焦炭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规划和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小组,对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附表一、附表二),并将清理和规范意见于2004年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在汇总分析地方自查和有关部门抽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告全国焦炭行业清理和规范结果。
附件: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附表:
一、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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